当然,今天不只讲居住权,大家最关心的住宅隔音问题也有了新说法,还有最新的棚改政策。
小红的爸妈把自己的唯一房产过户给小红之后,为避免小红不养老,占了房子还把自己扫地出门,小红的爸妈可以在房产上设立“居住权”。这个权利可以保障小红爸妈无论房子如何流转,自己都可以在房子里居住,直至死亡。
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部分所享有地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设定的目的是将房屋所有权在居住权人和所有人之间进行分配,从而满足各自不同的需求,既能轻松实现特定的住房保障,也可以灵活地满足当事人的其他住房需求。居住权可以填补“房屋所有权”和“租赁期”的中间地带,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房屋的效用。
居住权能够最终靠合同方式设立,也能够最终靠遗嘱方式设立。无论是通过合同还是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都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这既是对居住权人自身权利的有效保护,也能够尽可能的防止设有居住权的房屋在后续买卖过程中也许会出现的一些法律风险。
2014年1月,患病的许女士立下遗嘱,表明了自己过世后,将她和李先生住的房屋赠与其弟许先生,但李先生再婚之前仍可居住其中。
2016年初,许女士病逝后,许先生与李先生为许女士遗产对簿公堂。经查,这套房屋为许女士婚前财产。
2016年11月,洪山区法院判决该房屋归许先生所有,李先生拥有该套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判决后,李先生一直居住在该套房屋内,许先生未曾打扰。
今年初,李先生发现了自己住的这套房子被妻弟许先生挂在某网络站点平台出售,担心房子被卖了以后影响自己继续居住,他连忙拿着判决书来到洪山区法院执行局,申请居住权强制执行。法院于2月26日作出执行裁定,将该房屋的居住权登记在李先生名下。
3月3日,洪山区法院执行人员来到洪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在不动产登记窗口向工作人员递交了该案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请不动产登记部门配合李先生办理居住权登记。
3月8日下午,代理律师陪同李先生拿着身份证明和法院的执行裁定书等材料,到洪山区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居住权登记。目前,该居住权登记已按规定办理完毕。
“居住权”出炉后,购买二手房时不仅需要查询房屋的权属、司法查封、设立抵押等情况,还应注意查询房子是不是登记有居住权。
一旦房屋的居住权在房管局登记了就算成立,没有登记则不成立。买房一定要查册,看房屋有没有被设置了居住权。因为,新房东也不能赶走居住权人。
目前居民住房的隔音问题是个普遍问题,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上下楼之间、邻里之间因为房屋隔音差影响生活的现象,因此导致邻里间产生不必要的矛盾。这种事情虽小,但如果经常存在,既影响正常休息也不利于社会和谐。建议有关部门重视住房隔音问题,规范建筑隔音标准,严格监督建筑公司按标准施工,消除、减少这种影响。同时建议积极研发新的降噪隔音建筑材料,促进住宅建筑升级发展。
我部格外的重视住宅隔声问题,已发布实施了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对隔声要求做了规定。
一、住建部发布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第4.2.1条对住宅建筑的分户墙、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作出规定,要求其计权隔声量与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大于45dB,旨在控制邻居之间噪声干扰,保障居家生活中声音的私密性。
二、住建部发布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7.1.2条规定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75dB,避免上层居住者的活动对下层居住者造成影响。
三、住建部发布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7.3.1条规定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昼间不应大于45dB、夜间不应大于37dB;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旨在为居住者提供一个安静的室内生活环境。
目前《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正在进行修订,其中提高住宅建筑隔声标准已纳入修订范围。
近期,山东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联合下发《关于重新修订印发山东省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对全省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认定办法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城镇棚户区最重要的包含位于我省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老城区内脏乱差的棚户区、城市危房、全国重点镇棚户区,不再包含城中村、城边村。
其中,老城区内脏乱差的棚户区是指在城市(含县城)建成区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数的限制久,房屋的品质差,建筑安全风险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
城市危房是指在城市(含县城)建成区内房屋的品质总体较差,经有资质专业检验测试单位按照《危房鉴定标准》(JGJ125-2016)评定为C级、D级,需要拆除新建或改建的房屋。
全国重点镇棚户区是指列入全国重点镇名录的镇政府驻地区域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数的限制久,房屋的品质差,建筑安全风险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全国重点镇名录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的名单执行。另外,新办法继续沿用原办法中的八项禁止纳入事项和十项认定标准。
下一步,潍坊市住建局将按照《通知》要求,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严格把握棚户区改造的范围和标准,突出改造重点,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稳步规范推进实施棚户区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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