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

来源:bob平台官网入口    发布时间:2024-07-26 23:38:54 阅读:317 次

  现在公积金都是属地管理,各个地区的政策不一致,虽然已经实现跨省通办、代收代办,但各地区对公积金中同一类业务要求的材料不一致,给百姓跨省通办、代收代办带来很大不便。

  针对这样的一种情况,我们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快速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部署,制定了可全国通用的“跨省通办”两地联办、代收代办流程和表单。建立了“跨省通办”业务联系人制度,并推动各地住房公积金中心核心业务系统与全国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全面实现直连。目前,我们正在编制“十四五”住房公积金的发展规划,已将相关改革措施纳入其中,在“十四五”期间积极探索推动。查看全文

  随着新的生产力发展,新型建筑材料和新建设产品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传统建设计量标准已不适用。当前我国的建设领域采用的计价清单,只统一了清单的计量名称和几个强制性费率,子目的消耗量标准却没有与时俱进修订,希望有关部门重新编制新的子目消耗量国家标准。

  当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建设价格虽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但计价方式依然过度依赖政府定额,制约了市场机制在建筑领域发挥作用。为充分的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2020年7月,我部印发《工程建设价格改革工作方案》(建办标〔2020〕38号),拟推行清单计量、市场询价、自主报价、竞争定价的工程计价方式,加强完善工程建设价格市场形成机制。目前,改革工作正在有条件的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试点实施。查看全文

  建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对注册师的要求,除了数量要求外,还应考虑个人执业中符合实际的、合理的工作完成量,根据每建筑设计院每年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来确定执业注册师的数量。

  按照“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经国务院批准,我部于2020年印发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下一步我们将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从实际方面出发,细化审批标准和要求,确保改革措施平稳落地。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从严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职业资格“挂证”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落实执业责任,切实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维护统一规范的建筑市场。查看全文

  目前居民住房的隔音问题是个普遍问题,经常会遇到上下楼之间、邻里之间因为房屋隔音差影响生活的现象,建议有关部门重视住房隔音问题,规范建筑的隔音标准,严格监督建筑公司按标准施工,消除、减少这种影响。同时建议积极研发新的降噪隔音建筑材料,促进住宅建筑升级发展。

  我部格外的重视住宅隔声问题,已发布实施了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对隔声要求做了规定。一、住建部发布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第4.2.1条对住宅建筑的分户墙、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作出规定,要求其计权隔声量与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大于45dB,旨在控制邻居之间噪声干扰。二、住建部发布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7.1.2条规定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75dB,避免上层居住者的活动对下层居住者造成影响。三、住建部发布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7.3.1条规定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昼间不应大于45dB、夜间不应大于37dB;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旨在为居住者提供一个安静的室内生活环境。目前《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正在进行修订,其中提高住宅建筑隔声标准已纳入修订范围。查看全文

  近年来,随着高层建筑增多、建筑设施老化等原因,高空抛物、高空坠物引发的惨剧时有发生,且呈上涨的趋势,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害。建议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高空抛物、高空坠物的强制安全措施,如强制有隐患的高层建筑安装防护网等,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对于如何处置高空抛物这一危害公共安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了完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法律层面明确了防止高空抛物、高空坠物的要求。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第3.1.12条也明确规定:住宅应采取防止外窗玻璃、外墙装饰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坠落或坠落伤人的措施。《民用建筑统一设计标准》(GB 50352-2019)第6.17.3条同样规定:外墙装修用到的材料或构件与整体的结构的连接必须安全牢固。从技术标准层面对防止高空抛物、高空坠物做出了强制性规定。查看全文

  目前,很多社区设置了可供垃圾分类的垃圾桶,但许多人丢垃圾的时候并没有很好履行垃圾分类义务,只是随手将垃圾丢到某个垃圾桶中。我建议,可以在社区垃圾投放点安装一个感应语音装置,有人来投放垃圾的时候,进行语音提示,比如:“请注意做好垃圾分类”等,还可以推广普及家用的四色分类垃圾筒,倡导企业单位以免费福利的方式来进行发放,让每家每户都能在家中做好分类。希望国家出台有关政策让民众更好履行垃圾分类。

  近年来,习持续关注垃圾分类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住建部会同有关部门陆续印发了《关于快速推进部分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方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自2017年起,在全国46个重点城市率先启动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并逐步在全国地级城市全面启动。2020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已于同年11月30日由住建部等12个部门联合印发实施。《若干意见》明白准确地提出,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成配套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法律和法规制度体系,地级及以上城市因地制宜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查看全文

  目前,全国各地均建设各自的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筑时长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但在登记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各地平台均不连通,且各平台需求各异,相关勘探、设计、施工公司到当地承担项目均需重新备案,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企业信息变更需重新登记,给公司能够带来不便。二是住建部的“四库一平台”对相关执业人员均有登记,各地重复建设容易造成资源浪费。三是各企业营业执照信息及相关执业人员均可实现联网获取,应该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希望取消各地住建平台的诚信登记,减少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

  近年来,我们持续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加大对建筑市场有关信息的公开和共享力度。目前,已初步实现对全国范围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和工程建设领域执业注册的人员执业资格信息的归集,并已通过平台向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共享。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文件要求,我们持续督促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并明确要求不得违反法律和法规规定擅自设置备案事项。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信息共享力度,为地方主管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数据支撑,同时督促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取消不合理备案事项,减少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查看全文

  结构工程师是负责设计关系建筑安全与否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而对结构工程师的图纸质量及工程监督管理质量进行把控的最主要人群是有一级或是二级结构注册工程师资质的人员。但目前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存在应届大学毕业生、在校研究生,以及从未从事设计或施工行业的人员通过考试的情况。这些取得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又无实际在做的工作经验的从业者可能没办法胜任结构工程设计工作,从而造成建筑工程隐患。

  的通知》(建办设〔1997〕222号)规定:“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两部分所组成。通过基础考试的人员,从事结构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满规定年限,方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当前,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通知中除对专业、学历或学位等条件做出规定外,还对职业实践年限等报考条件做出了具体实际的要求。同时各省(区、市)人事考试中心也根据原人事部办公厅印发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人办发〔2000〕71号)规定,在考试前对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检查。查看全文

  我在网上看到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明确要求报考生应当取得学士学位,我是建筑专业专科毕业的,作为没有本科学位的“老考生”,没有资格继续考试,我感觉到非常难过,也认为对于通过大部分考试科目的老考生不太公平。

  根据《关于2020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0〕19 号),为维护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确保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顺顺利利地进行,2020年起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过渡办法,做好新、老考生报考衔接工作。即:自2020年度考试开始,首次报考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的应试人员视为“新考生”,报考条件按新《建筑师条例》执行;2020年前报考过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且在成绩滚动期内存在有效成绩(存在合格科目)的应试人员视为“老考生”,报考条件按原《建筑师条例》执行,在成绩滚动期内没获得有效成绩(不存在合格科目)的应试人员应按新《建筑师条例》执行。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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